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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单车因乱停放被诉至法院 单车停放无责时代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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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共享单车乱停放,车是用户骑完停的,那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平台是不是就能当“甩手掌柜”?

日前,因不堪忍受“摩拜单车”在停车场内乱停乱放,受委托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服务的物业公司将摩拜单车诉至北京海淀法院,索要管理费用100元。

该案不仅是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民事案件,恐怕在国内也算首起因共享单车停放引发的民事案件了。

那么,共享单车乱停放,到底是用户的责任,还是平台的责任?对于因乱停放给相应单位或个人增加了管理成本,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乱停放症结:早期更多是多方责任混同

对于出现的“乱停放”现象,有人说是国民素质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单车平台管理不善,还有观点认为是有关部门配套设施不健全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简单说,对于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区域,只要停放做到“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可以随意摆放。

但是,各地出台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章或法规,与之有一定的冲突之处。

比如关于停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关于处罚,《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可以看到,规章要求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停放在停车场或设有停放标志”的区域,但只有将自行车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才可能被予以处罚,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没有停车标志”但又不属于“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随意停放的可能。

而这也恰是当前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症结所在,除去少量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不当停放外,更多的可能是,在一些公共区域或道路两侧随意停放。

因此,早期ofo、摩拜等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出现,应该是停车区域设置不足、单车企业维护不力和用户随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果已有完善的停车区域设置,依旧出现乱停放问题,到底应该由用户承担责任?还是由平台承担责任?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停放不规范、不整齐,平台需承担责任

目前,由共享单车引发的“乱停放”问题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在非机动车合法停放区域内,停放不整齐,造成的市容市貌不整洁、不美观的问题,其二,则是非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区域,占用道路及两侧或其他公共场地违法停放。

而在摩拜单车因乱停放被诉一案中,案件所涉的摩拜单车乱停放问题,主要涉及停放不规范问题。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其自2016年8月10日开始负责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的停车场委托服务业务,期间物业管理秩序井然有序。但随着近年来摩拜单车的推广,尤其是近几个月内的单车使用量陡然大增,每天上百辆单车不规则地停放,让区内的面貌面目全非。

每天物业管理人员都可以清理出大量随意停放的单车。一些单车使用者只顾自己方便,把单车骑到停车场后,随意停放在私人车位、人行横道、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处,既不符合物业管理要求,又造成了诸多安全问题,原告曾多次就该问题向被告反映,均告无果。

因区内无自行车存放地,为了保证区内管理秩序、消防通道畅通和行人安全,原告花费人力物力对服务小区的用车进行统计和观察,根据使用者用车习惯和管理区域内的特点,寻找合适的单车停放点并在确定的区域做好标识,引导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时物业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将区内随意停放之单车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并摆放整齐。

原告认为,乱停放现象虽是使用者所为,但单车隶属于被告所有,且被告对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缺乏提示和监管,导致乱停放现象的肆意发生,对此被告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那么,在原被告未达成相关管理约定及委托关系的前提下,原告物业公司起诉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单车随意停放至私人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管理费用100元,有无法律依据呢?

停放代管可否索赔: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是关键

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多部门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那么,对于用户不规范停放后产生的实际管理需要,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平台公司要“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

简单说,停放管理首先是平台或公司责任所在。

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物业公司虽然与摩拜单车没有相关管理约定及委托关系,但是其通过对大量单车的管理同时保障了单车不会被随意损坏及丢弃,使得摩拜单车公司成为受益人,因此,物业公司代为对摩拜单车的停放管理行为(搬运、码放整齐等),非常接近“无因管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而该案的最终判决出台对于强化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平台的车辆停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部分停车场管理服务与平台公司经营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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