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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一篇公众号文章毁掉你的一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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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共享KTV厂商咪哒miniK法定代表人张辉现在的心晴,估计只能用“后悔至极”形容。

日前,张辉据以起诉友宝在线(友唱M-bar)等三家公司的侵权专利——“练歌录音房(斜角)”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这不仅意味着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6亿元的专利侵权案面临败诉风险,更让其郁闷的是,其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

谁也不能预料到,共享KTV领域这场来势汹汹的专利较量可能会以此暂时落幕。更让人预料不到的是,造成张辉持有的“练歌录音房(斜角)”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在其申请专利之前,疑似其产品设计图已经在某微信公众号被公开过,导致其专利被认定与“现有技术”不具有明显区别,最终被判无效。

  索赔1.6亿元,咪哒miniK打响共享KTV专利第一战

2017年4月,共享KTV厂商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咪哒miniK)法定代表人张辉就友宝在线(友唱M-bar)等三家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友宝在线及相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及侵权的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亿元。

其中,涉案专利为一项名为“练歌录音房(斜角)”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并于2016年2月23日获得核准授权。

该专利其实就是共享KTV“唱歌房”的结构设计,由于目前市面上共享KTV结构设计大同小异,显著性区别有限,因此,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势必会让该专利成为一件价值不菲的外观设计。

以智能手机行业为例,iPhone最初在外观设计上的革新,不仅颠覆了手机行业,也给自己在诉讼中带来不菲的收益。

2011年4月15日,苹果向美国北加州圣荷西联邦地方法院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中,包括三件发明专利和四件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三件发明专利是与触控技术相关的专利,而四件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圆角矩形设计、应用图标设计等智能手机外观及交互界面相关的专利。

而在侵权索赔上,起初,苹果提起的三件发明专利的索赔金额标准为2.02美元/台、3.01美元/台和2.02美元/台,而四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索赔金额标准为24美元,相当于6美元/台。

  铩羽而归,据以起诉专利因自己处置不当被判无效

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名宸电子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4月11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8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决定“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而造成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案证据显示该专利与“现有技术”不具有明显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由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3月21日发布的题为《克强经济:互联网+电玩[华亿新品发布序]》一文中,公布展示了一款咪哒miniK的“唱歌房”图片。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该篇文章公布的咪哒miniK设计图或实物图,早于咪哒miniK张辉“练歌录音房(斜角)”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因此,该图被视为现有设计,与其专利申请进行比对。

经比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练歌录音房(斜角)”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因此,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由于涉案专利已被判无效,同时,也意味着悬而未决的1.6亿元专利侵权索赔额将化为“泡影”。

  创业启示:专利技术对外公开之前务必先完成申请

可以说,咪哒miniK法定代表人张辉持有的专利被判无效,以及可能会在专利侵权官司中败诉的问题关键在于完全出在内部管理上。

在专利保护方面,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及程度,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不属于“现有设计”关键则在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简单说,如果初创公司不论是出于融资的目的,抑或招商的目的,在提交专利申请之间,就在公开场合或公众面前,公开了其技术或设计,将可能导致在后申请的专利因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相同或相似,而无法获得授权或获得授权后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在咪哒miniK法定代表人张辉持有的“练歌录音房(斜角)”外观设计专利被判无效案中,究其根源在于其提前对外公布或展示了其“练歌房”的实物图或设计图,使得其对外公布的设计图或实物图被认定属于现有设计,进而导致其在后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因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宣告无效。

对创业公司来说,这显然敲响了警钟,不要因为自己的过失,让创新成果成为他人的免费嫁衣。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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